公告正文
标题:关于不动产轮候查封期限的通告
索引号:(略)/2025-00157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0日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不动产轮候查封期限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24〕32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就不动产轮候查封期限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13日起,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我局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间,依次办理查(续、解)封登记或者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含轮候续封)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算,该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登记后,剩余期限自动转为正式查封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二、2025年10月13日前,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我局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间,依次办理查(续)封登记或者轮候查封登记。查封登记解除或到期失效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转为查封,查封期限以转为查封登记之日起至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查封年限届满为止。
三、协助执行事项应明确执行案号(办理解封、续查封,还应明确原查、续封案号)、拟查(续、解)封不动产基本信息(包括权利人、坐落、不动产权证书号等)。因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事项不清晰、查封标的物不准确、查封期限缺失等情况,导致登记机构无法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说明原因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退回,协助执行通知书视为未送达。
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机关在执行查(续)封登记或者轮候查封登记时,查封期限遵照本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
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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