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名称: |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电梯及自动扶梯供货、安装及维保项目01包(二次)招标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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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编号: | E(略)(略) | ||||||||||||||||||||||||||||||||||||||||||||||
招标内容: | |||||||||||||||||||||||||||||||||||||||||||||||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电梯及自动扶梯供货、安装及维保项目01包(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电梯及自动扶梯供货、安装及维保项目01包(二次)招标人为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设备及安装部分40%+60%,维保部分企业自筹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电梯及自动扶梯供货、安装及维保项目01包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1)项目概况:石家庄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起自玉村南路站终至东垣东路站,线路全长约22.58km,车站20座,全部为地下站,平均站间距约1165.6m,其中换乘站6座,在红旗南大街站与规划5号线换乘,在仓丰路留村站与运营2号线换乘,在南王站与运营3号线换乘,在建华南大街站与规划6号线换乘,在北宋站与运营1号线换乘,在光华路站与规划5号线换乘。一期工程在线路西端设西岗头车辆段一座,控制中心接入设在长江大道与秦岭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的线网控制中心内。(2)建设地点:石家庄市。(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4)交货地点:施工现场地面,或招标人指定地点,投标人负责卸货并安装。(5)交货期:按招标人要求交货。(6)质保期:自开通初期运营开始,为期24个月。在质保期内,招标人将对设备有关项目进行测试,检查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如本工程采取分段、甩站开通或者单体、出入口等单独开通,上述情况涉及的设备“质保期”单独计算,自上述情况涉及的设备开通初期运营开始后二十四(24)个月结束。(7)维保服务期限:设备及安装合同质保期结束后13年。(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供货要求(技术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10-20 09:00至2025-10-27 17: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略))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11-25 09:00: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略))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上发布。 7. 其他公示内容 (1)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必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略))注册登记、通过信息核验并办理CA数字证书(详见“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事指南((略)))。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核验的投标人须先完善“主体信息”,方可领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等(如有),已办理其他省份CA数字证书的投标人,请查看是否可以办理CA数字证书互认((略):8181/)。潜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下载补遗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相关资料等。网上发布后即认为所有潜在投标人领取了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相关资料等,潜在投标人如未及时下载相关文件、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的文件、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或不利于中标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电话:(略)。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68号新合作广场B座14层;联系人:齐婧、杜康、赵颜;联系电话:(略);电子邮件:cxy1223@126.com。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 电话:(略) 电子邮箱:sjzmetrojiwei@163.com 10. 本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是 11.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双盲评审 是 12.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13.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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