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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人员要求 | 持证上岗要求 | 其它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 名 |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 其它要求满足施工现场监理要求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1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水利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②水利部颁发的省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或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学时证明)注:如证书不能显示专业,请提供毕业证书。 | 其它要求满足施工现场监理要求 |
监理员 | 1名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水利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②水利部颁发的省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或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学时证明);③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员证(业务培训合格证或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学时证明)。 | 其它要求满足施工现场监理要求 |
序号 | 评分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1 | 监理大纲(51分) | 10 | 质量控制方案(10分)质量控制方案措施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质量控制方案措施较清晰、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6分;质量控制方案措施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2 | 监理大纲(51分) | 10 | 质量控制方案(10分)质量控制方案措施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质量控制方案措施较清晰、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6分;质量控制方案措施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监理大纲(51分) | 5 | 进度控制方案(5分)进度控制方案措施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进度控制方案措施较清晰、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进度控制方案措施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4 | 监理大纲(51分) | 5 | 投资控制方案 (5分)进度控制方案措施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进度控制方案措施较清晰、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进度控制方案措施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5 | 监理大纲(51分) | 5 | 安全控制方案 (5分) 安全控制方案措施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安全控制方案措施较清晰、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安全控制方案措施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6 | 监理大纲(51分) | 5 | 合同与信息管理方案 (5分)合同与信息管理方案措施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合同与信息管理方案措施较清晰、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合同与信息管理方案措施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7 | 监理大纲(51分) | 5 | 现场组织协调方案 (5分) 现场组织协调方案措施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现场组织协调方案措施较清晰、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现场组织协调方案措施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8 | 监理大纲(51分) | 5 | 管理方案 (5分) 管理方案措施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管理方案措施较清晰、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管理方案措施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9 | 监理大纲(51分) | 5 | 保修阶段监理方案 (5分)保修阶段监理方案措施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保修阶段监理方案措施较清晰、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保修阶段监理方案措施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10 | 监理大纲(51分) | 6 | 针对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特点、重点、难点提出相应措施(6分)针对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特点、重点、难点提出相应措施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6分;针对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特点、重点、难点提出相应措施较清晰、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针对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特点、重点、难点提出相应措施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注:①各投标单位监理大纲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 注:①各投标单位监理大纲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 注:①各投标单位监理大纲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 注:①各投标单位监理大纲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
11 | 单位信誉 | 9 | 投标人自2020年6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颁布或获奖公示时间为准)获得省级以上水利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奖项有一个得3分,获得过市级水利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奖项,有一个得2分。此项最多9分(最多只计3个奖项)。提供监理合同、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或获奖公示)截图(含网址)。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得分。注: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以获项得分高的计。 |
12 | 企业业绩 | 30 | 投标企业2020年6月1日以来承担并完成过单项工程规模≥300万元的类似河道护岸工程监理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工程规模以监理合同为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每有1项得6分,最多得30分。注:如监理合同中不能体现单项工程规模的,必须另行提供加盖原建设单位证明工程规模的证明材料。 |
磋商服务名称 | 投标报价(费率) |
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 | 工程施工结算审计价* % |
委托人:(盖章) | 监理人:(盖章) |
| |
住所: | 住所: |
邮政编码: (略)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
的代理人: | 的代理人: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2 | 30m2 | 开工前 |
2. 生活用房 | / |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监理人自行解决。 | 监理人自行解决。 | 监理人自行解决。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开工前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开工前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 | 开工前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开工前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 开工前 | |
6. 其他文件 | / | / |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 / |
2. 办公设备 | / | / | / |
3. 交通工具 | / |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
采购人名称: 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二O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
第四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项目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交易平台(网址附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0月3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HJY(略)002
项目名称: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
项目类型:服务
最高限价(费率):工程施工结算审计价*2.5%。
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请仔细研究。
服务期限: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满为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及分包。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参加投标的监理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须满足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拟选派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等级: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拟派项目总监不得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
(二)监理班子成员应为本企业人员,若成交后发现监理班子成员有非本企业师资质人员的,采购人有权采取包括终止监理合同在内的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三)企业信誉要求: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因骗取成交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含总监)总人数应符合下表:
注:
①供应商可根据要求和工程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以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要求;实施过程中当监理人员不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时,业主有权要求增加或更换监理人员;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地点: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略))-项目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平台
方式:凡有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登录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略))-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平台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2025年10月3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逾时,交易系统将拒绝接受上传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地点: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略))-项目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2、项目磋商活动模式:本项目采用不见面招投标方式,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项目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交易平台(网址详见本公告附件)参加开标会议并投标人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完成解密,如不能按时完成解密的,将退回其投标文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根据需要使用聊天室与采购人进行现场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如有请描述):无
4、对采购方式、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资格审查部分等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磋商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磋商文件制作人或项目磋商经办人提出;对在“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交易系统软件维护人员提出。客服联系电话:(略)。
5、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如东县
联系人:施松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诚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如东县掘港街道
联系方式:陆晓嘉 (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施松
电 话:(略)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方式
1.1 本次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供应商
2.1 满足磋商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适用法律
3.1 本次采购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5.1 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6.磋商文件的解释
6.1 对采购方式、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资格审查部分等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磋商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磋商文件制作人或项目磋商经办人提出。
(二)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构成
1.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公告
(2)磋商须知
(3)项目需求
(4)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组成
(6)附件
(7)合同
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人联系解决。
1.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磋商文件的澄清
2.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按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对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2 采购人视情组织答疑会
3.磋商文件的修改
3.1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3.2 采购人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和磋商日期。
3.3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和“江苏东和集团”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响应文件构成
2.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审文件、技术标文件、经济标文件。供应商按“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3.磋商响应有效期
3.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人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4. 磋商响应有效期的延长
4.1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响应文件的提交
1.1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2.1 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2 采购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响应文件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3.响应文件的拒收
3.1 采购人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4.1 响应文件的撤回
4.1.1 电子响应文件的撤回
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4.1.2 供应商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
4.2 响应文件的修改
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4.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4.4 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中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五)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 采购人将在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供应商应当在 “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项目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交易平台”参加磋商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1.2 磋商活动的文件解密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在不见面交易系统中进行磋商,本项目不公布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1.3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涉及到的磋商文件解密、磋商结果确认等工作,按照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执行。
2.磋商小组
2.1 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采购人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3 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磋商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 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侯选人。
3. 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 磋商小组、采购人、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 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3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4 评审开始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磋商小组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3.5 在评审期间,采购人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
3.6 评审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4、评审过程的澄清
4.1 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以电子函件形式要求响应人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4.2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在“不见面交易系统”中做出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但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具体操作方式见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4.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 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5.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结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磋商小组进行反馈。
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5.1.2 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1.3 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人,采购人将在“国有企业交易平台”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5.2 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负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5.4 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中报价总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总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总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5 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并通过“电子开评标系统”告知投标人,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6 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5.7 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5.8 供应商在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人及磋商小组联系。
6. 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6.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6.1.1 供应商在不见面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
6.1.2 未完整上传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或上传的文件打不开的。
6.1.3 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报价的。
6.1.4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6.1.5 响应报价费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费率)的。
6.1.6 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
6.1.7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1.8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1.9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1.10 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投标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图片)。
6.1.11 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加盖签章。
6.1.12 投标人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相差悬殊,磋商小组认为得分畸低者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6.1.13 商务、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进入最后报价环节,最后报价将作为评审价。系统发送最后报价填报通知后,所有的响应供应商须在15分钟内填写并提交最后报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视作无效响应处理。
6.1.14 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无效响应的情形。
6.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6.2.1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是2家);
6.2.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6.2.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2.4 磋商小组认定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6.2.5 因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磋商无法继续进行的。
6.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6.3.1如出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或者在评审期间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则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则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成交
1. 确定成交单位
1.1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选取原则和数量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规定。
1.2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1.3 采购人将在“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和“江苏东和集团”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4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4.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4.2 向采购人或者评审专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3 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1.4.4 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1.4.5 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4.6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参与磋商,响应无效:
1.5.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5.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1.5.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5.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 质疑处理
2.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
2.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2.1 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2.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3 质疑函必须按照本磋商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
2.4 质疑答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为方便供应商提起质疑,供应商可向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邮寄质疑函。
采购人质疑接收人及联系方式,见磋商文件第一部分。
2.5 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2.5.1 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5.2 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2.5.3 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2.5.4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2.6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
3.成交通知书
3.l 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2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磋商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授予合同
1. 签订合同
1.l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货物和服务的追加、减少和添购。
2.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2.2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3.履约保证金
3.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略).00元履约保证金,交到采购人指定账户。
(1)收款单位名称为: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开户行:如东农商行兵房支行
(3)账号:(略)(略)(略)
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弥补合同执行中由于自身行为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的各种损失。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同意按照规定去做,采购人有权取消本次采购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可重新采购。
3.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在合同履行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签署的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证明(证明格式自定,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履约保证金收条原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履约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
一、工程项目说明
1. 工程项目名称: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
2. 工程地点:如东县。
3. 项目造价:约314万元。
4.其他:供应商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成交后和签订合同时及施工过程中,供应商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要求。
5.项目施工阶段监理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准备阶段;(2)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3)工程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审核,竣工结算初审;(4)工程质量保修期;(5)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等。
三、质量标准及监理服务期
质量标准:合格。
监理服务期: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满为止。
四、监理费支付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70%,监理服务费余款在项目审计结束后付清。(备注:暂定合同价=施工中标价*中标费率。)
第四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磋商方式
不见面远程磋商模式:供应商在各自地点通过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项目投标方→东和集团国有企业交易平台参加磋商活动。
二、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商务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进入最后报价环节,最后报价将作为评审价。系统发送最后报价填报通知后,所有的响应供应商须在15分钟内填写并提交最后报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作无效响应处理。
除非在磋商中磋商小组对采购单位需求内容作了调整增加,或对采购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否则采购单位不接受供应商高于自己前一轮的磋商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只有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供应商商务、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的合计分值,为该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前三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评委在认真审阅响应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各响应文件的响应程度独立评判。
磋商评审时,评委对评审的细则若有争议,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并对未尽情况有最终解释权。
对落标的供应商不做落标原因的解释。
三、综合评分评审标准
1.商务报价分:(10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费率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2.技术分:(90分)
四、公告成交结果
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如东县限额交易平台”和“江苏东和集团”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审文件、技术标、经济标三部分组成。请投标人根据本采购文件的要求在以上三部分中分别上传响应的投标材料。
一、资审文件(不得出现技术标、经济标内容,否则作废标处理。):
1.资审文件封面(格式见附件1)
2.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附件3);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磋商代表本人身份证扫描件(格式见附件4);
5.营业执照扫描件;
6.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扫描件;
7.授权委托人的社保部门出具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07月份至2025年09月份三个月中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扫描件。(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扫描件和用人单位聘用合同扫描件);
8.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07月份至2025年09月份三个月中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扫描件;
9.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注册证书(业务培训合格证或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学时证明)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07月份至2025年09月份三个月中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扫描件;
10.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
11.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
注:资审文件必须加盖电子签章或以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的 PDF 格式上传至系统内相应位置:“资审文件”按要求上传至“资审文件”里。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操作手册》,请投标人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投标方”的登录页面下载《操作手册》。资审文件每页都需电子签章或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不能按要求电子签章或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的将会被废除投标资格。
二、技术标(不得出现经济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1. 技术标封面(格式见附件1)
2. 监理大纲
3. 单位信誉
4. 企业业绩
5.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技术材料。
注:技术标必须加盖电子签章或以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的PDF 格式上传至系统内相应位置:“技术标部分”按要求全部上传至系统“技术标文件”-资信业绩模块中里。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操作手册》,请投标人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投标方”的登录页面下载《操作手册》。技术标每页都需电子签章或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不能按要求电子签章或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的将会被废除投标资格。
三、经济标:
1.经济标封面;(格式见附件1)上传至投标函内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6);上传至投标函内
注:经济标必须加盖电子签章或以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的PDF 格式上传至系统内相应位置:“经济标部分”按要求上传至“经济标文件”里的投标函内。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操作手册》,请投标人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投标方”的登录页面下载《操作手册》。经济标每页都需电子签章或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不能按要求电子签章或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的将会被废除投标资格。
附件1
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
资审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
技术标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
经济标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
我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投标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
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人名称(公章):
日期:______年 月 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先生/女士: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身份证号码:
注: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盖公章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授权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本次采购项目 (编号:)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起生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被授权人):------
联系方式:------
授权单位名称(盖章):-----
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提供投标代表本人身份证扫描件盖公章
附件5
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投标人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对所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二、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三、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及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信息库中信息;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恶意投诉等行为,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良好秩序;
五、本单位自愿接受政府采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或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行为予以限制的情形,自愿接受政府采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等监督;
七、上述承诺已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良行为,本单位同意将其予以上网公示。
投标供应商全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报价函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项目名称:南通东凌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湖园区如泰运河(北侧)护岸工程监理项目
项目编号:
日期:
填写说明:
1、投标函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无效)。
2、投标报价费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费率):工程施工结算审计价* 2.5%、经济标评审结束后进入最后报价环节,最后报价费率将作为评审价。系统发送最后报价填报通知后,所有的响应供应商须在15分钟内填写并提交最后报价费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费率的,视作无效响应处理。
第六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格式)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2012-02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工程规模:
4、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竣工资料收集归档审核,竣工结算初审;、工程质量保修期;、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等。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本次工程采用固定费率合同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同施工合同期。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按规定计算。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响应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委托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书。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计量、工程索赔、工程付款签证)、安全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及相关事项的组织关系协调以及工程保修阶段的配合服务。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质量验评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总监理工程师每周不少于3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周不少于5 天,监理员每天必须在现场。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无。
2.4 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计量、工程索赔、工程付款签证)、安全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及相关事项的组织关系协调。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至少应提前三天告知委托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工程开工前七天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规划;每月28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提交监理月报;在监理例会或专题会议后的第三天向委托人提交会议纪要。提交的份数均为一份。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五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本次工程采用固定费率合同。
5.3支付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70%,监理服务费余款在项目审计结束后付清。(备注:暂定合同价=施工中标价*中标费率。)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确定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格式(申请单格式在正式签署合同后提供),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服务费书面支付申请单后14天内予以批复,并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和附加服务的费用,以及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确定的对监理单位的赔偿、专用条款确定的对监理单位的奖励,与此同时,监理人应接受发包人对监理单位履约检查的违约扣款。若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有疑义,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后14天内将电请退回监理人,并要求其重新计算、上报。委托人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均须提供符合合同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后,维保期内,监理无条件到场。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如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南通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补充条款
9.1 监理人必须对承包人的试验取样、封样和送样过程进行见证,若监理人未按规定进行见证或作出虚假见证,每发现一次扣1000元,且监理人须支付违约金【1000】元。
9.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略))、江苏省建设厅统一的监理示范表式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监理任务完成时,监理人应复制两套完整规范的监理资料给委托人。
9.3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在开工前三天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该工程的完整、齐全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有关纪要等。
9.4 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人员、房屋、设备,由监理人自备,无补偿。
9.5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0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0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9.6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监理人每月应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实行回访制度,并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委托人,若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发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若未达到委托人要求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减监理费的1-5%。
9.7 监理人应在本工程计划竣工日期或经委托人同意的延期批准中的竣工日期前,组织合格的竣工预验收,并督促承包人整改完毕,否则每延迟一天扣减监理费的0.5%。
9.8 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结算资料。
9.9监理人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督促承包人在竣工预验收前整理完整的工程资料。若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除由监理人责成承包人达到要求外,视情况扣减监理费0.5-1% 。
9.10监理人不按批准的监理规划执行的,视情况扣减监理费0.5-1%。
9.11监理人员未能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每发现1 项(次),扣减1000元,由此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影响工程进度、增加造价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再扣减监理费的1%~2%,情节特别严重的,扣减全部监理费。
9.12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规定制定进行考核登记(该考核台帐作为监理人监理的依据之一),若发现未按规定考核或考核不实,按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的1%。
9.13监理人须将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审核结果提交委托人。
9.14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有权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予以答复。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委托监理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及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
9.15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数额为 (略).00元。
A、监理人违约时,对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1)由监理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交付验收,除工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占履约保证金30%),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 未能完成采购文件质量标准要求的,除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占履约保证金30%),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除安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占履约保证金20%),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B、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完成管养移交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9.16监理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如果本工程工地在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扣减合同监理费的2%,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被新闻媒体单位曝光的,扣减合同监理费的2%。
9.17监理机构人员一经确定,不擅自更换,响应文件中所列的人员、设备保证按时到场。如更换,必须得到委托人同意;如发现未经审批擅自更换或兼职,委托人除责令监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外,可按每人次每天扣减监理费2000元;监理人在响应文件中所列的设备保证按时到场。
9.18若委托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监理人必须承诺无条件按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并不增加监理费用。
9.19监理人投标时提供的所有证书以及派驻本工程的监理人员所持的证件证书(身份证、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有弄虚作假,委托人可取消监理人的监理资格,已完监理费用不予结算。
9.20监理人确保在开工前,在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内配备本工程适用的所有的规范、验收标准等资料。
9.21及时按照程序上报质量、安全事故,如被发包人证实监理人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的10%。
9.22发包人定期或临时通知,要求监理机构负责收集、编制或审查的报表、资料,监理机构未按照要求的时间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扣减1000元,若监理机构编制、审查的报表、资料,经证实不属实的,每发生一次,扣减监理费2000元。
9.23现场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现象,监理机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发出明确的正式书面通知的,每发现一项次,扣减监理费的3%。
9.24所有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委托人有权在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本工程中所有扣减费用可以累加。
9.25监理人违反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视其严重程度,记录为灰点或不良记录,三次灰点记录作为一次不良记录。每有一次不良记录,限制其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城建工程监理投标一年以上,直至永久限制。
9.26监理人无权变更设计图纸。
9.27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对自身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身人员的生命财产险的保险),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9.28若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把关,情节严重者,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9.29本工程如私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则委托人在任何时候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监理人应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实行回访制度,并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委托人,若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发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有关需要监理协调的工作 。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服务。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