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泉州市青少年社会保护中心东海分中心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泉州市青少年社会保护中心东海分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泉州市大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采购。
1.项目名称:泉州市青少年社会保护中心东海分中心建设项目
2.项目编号:DHZB(略)
3.采购内容及要求(采购标的一览表):
合同包 | 采购标的 | 数量 | 最高控制价 | 投标保证金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 | 泉州市青少年社会保护中心东海分中心建设项目 | 1项 | (略)元 | 0元 | 建筑业 |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节能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绿色建材:适用于本项目。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合同包一。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一。促进残疾人就业,适用于合同包一。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cn)、中国政府采购网((略).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核实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明细 | 描述 |
资格承诺制 | ①本合同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除外);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本合同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工程类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只接受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前来报价[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名称与磋商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中小企业。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特定资格1 |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合格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
特定资格2 | 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提供有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注: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供应商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所署单位为准。 |
6.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
7.供应商获取文件期限:从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7日17:30点。
7.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获取文件期限,则获取文件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7.2获取文件期限内,请各潜在磋商供应商联系泉州市大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获取,本次采购文件为300元/份。
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1日15时(北京时间);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磋商文件将被拒绝。
9.磋商时间:2025年10月31日15时(北京时间)。
10. 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711号(原省197地质大队)一号楼二楼泉州市大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11. 采购人: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99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略)
12. 代理机构:泉州市大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711号(原省197地质大队)一号楼二楼
联 系 人:小冯/张工 联系电话:0595-(略)
公告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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