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公告
(2025)粤09民初74号
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郭福生、郭永忠、赖周英、郭溪、余日富、梁建中、王钒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案受理情况进行公告。
原告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郭福生、郭永忠、赖周英、王钒对惩罚性赔偿金(略)元承担连带责任,余日富在(略)元限额内就惩罚性赔偿金(略)元与郭福生、郭永忠、赖周英、王钒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郭福生、郭永忠、赖周英、梁建中对惩罚性赔偿金(略)元承担连带责任,余日富在(略)元限额内就惩罚性赔偿金(略)元与郭福生、郭永忠、赖周英、梁建中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郭溪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四、判令郭福生、郭永忠、赖周英、郭溪对无公害处理费用8720元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王钒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略)元;六、判令郭福生、郭永忠、赖周英、郭溪、余日富、梁建中、王钒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本案主审法官罗文、书记员赖桢桢。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九路5号大院。
特此公告。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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