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聘请参股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装备”或“标的公司”)财务顾问项目 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招选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项目业主为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现由 / 公司代为采购。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 参股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项目。
1.2 采购项目概况: 标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拥有两大生产基地,均位于广州增城,拥有十余家子(孙)公司,截至2025年6月账面总资产约17亿元、净资产约5亿元;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约11亿元 ,扣非净利润约0.4亿元。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内容:对博创装备实施商业尽调;若因投资需要,同步对出让方实施必要的商业尽调;提供全过程交易方案、融资方案(如有)的设计及拟订、参与谈判;起草、招选、修订本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协议及其他按照政策法规或国资报批所必需的文件;出具商业尽调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防控报告等;参股投资后工商备案(如有)相关工作的指导等。
2.2 交货期: 进场后25个自然日
2.3 交货地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
2.4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符合国资委相关备案要求
2.5 最高限价: 人民币:300,000.00元(含税)。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根据《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办〔2019〕9号)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招选申请人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3.1.1.依法设立,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领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1.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6.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3.1.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2023年1月1日-招选文件递交截止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3.1.8招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并提供相应的承诺函:
(1)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
(2)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3)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4)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5)处于招选禁入期;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1.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业绩要求:招选申请人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或甲级资信资质,且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至少3个类似项目业绩,以招选申请文件提供的财务顾问时间为准。
3.3本次招选不接受联合体招选申请。
4.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者,请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登录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略)),注册账号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资料。
5.响应文件的递交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线上递交经数字证书(CA)加密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为*.TBJ)。
6. 公告发布时间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开标时间)
6.1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2025年 10 月 20 日 17 时50 分
6.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
2025年 10 月 27 日 09时00分
6.3 异议提出截止时间:
2025年10月24日08时40分
6.4本次项目公告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略))发布。
7.参与单位注册及证书办理
7.1凡首次参加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登录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注册。供应商谎报瞒报信息的,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7.2注册时填写所填的手机号用于接收平台提醒短信,请认真填写。
7.3注册成功后,参与项目投标必须办理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签名、加密。目前可以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CA),办理方式详见该网站公告《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相关事宜》。
7.4 目前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在试运行阶段,在标书编制时仅使用单位机构key(签章)。
8.异常情况处理
8.1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下载采购文件、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相同(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IP地址相同的,由评审人员根据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并记入评标报告,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8.2对于上述异常情况将视为串标行为,采购单位有权没收相关单位的投标(响应)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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