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北京
2025-10-20

公告正文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询价通知

中煤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诚邀贵公司参与报价。

一、询价书编码:XJ(略)864

二、询价书名称:石灰石粉

三、报价方式: (1)参与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或注册中煤供应链系统((略))后,进行在线报名、报价; (2)受邀参与非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中煤供应链系统((略))后,进行在线通知接收、报价。

四、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报价开始时间:2025-10-20 09:05:46(北京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2025-10-27 09:00:00(北京时间)

报价揭示时间:2025-10-27 09:00:00(北京时间)

五、报价人资格要求 (以下条款不满足将予以否决)

1.通用资格要求:

(1)报价人需提供最新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与报价的,以加盖公章的身份证电子版代替授报价人须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

(2)供应商廉洁承诺书(见下面格式);

(3)除特殊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联合体应答的项目外,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4)报价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略).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略).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即使报价人在开标当日未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在合同签订前,存在上述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报价人还满足以下条款要求:

A 报价人提供近【三】年(【2023】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类型业绩不少于【2】项(提供合同及对应发票扫描件为一份业绩,合同无签订生效时间、无合同标的物、印章不全的合同视为无效业绩。)

B 报价人需提供产品详细的技术参数,需提供报价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备注:检测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机构)

2.行业资格要求:报价人投标产品/服务应具有以下行业资格:

报价人须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持有与具有与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承揽运输协议,须提供证书扫描件。承揽运输协议须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应包括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签订日期及服务范围。

3.特殊资质要求:报价人投标产品应具有以下特殊资格:

A. 报价人应为投标产品制造商。备注:本文件中定义的制造商、生产商为:国家强制认证的AAA、CCC、煤安证等其它具有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认证的厂家信息和所投标的物一致的供应商(其中任意一项符合即可);不具有以上国家强制认证资质的产品,但中国中煤采购供应链平台注册性质为制造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及产品合格证一致的供应商;其它经采购人认可为制造商和生产商的情形。

B. 未被列入治理“中间商”清单内的供应商(含中间商、制造商等)

4.其它要求:采购文件其它部分与报价人资格要求不一致的,以报价人资格要求为准。

(1).业绩要求所述的“近#年”是指:如要求为“近3年”则时间认定为:采购文件在非招标采购平台发布当年向前追溯3年(含发布当年至报价截止日)。例:某采购文件于2024年在非招标采购平台发布,“近3年”是指2021年1月1日至报价截止日,关于时间的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若报价人提供的合同为报价人公司更名前的合同,报价人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文件;若未提供认定为不合格业绩。

(3).报价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报价的,除上传联合体协议外,联合体其它方须在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完成注册准入,并提供相关截图。

(4).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选用未在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注册或列入中国中煤失信处置名单的供应商为分包商。

(5) .如报价人所提供产品被国家工信部、能源局或其它有关部委认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报价人无需提供业绩,视同满足采购文件业绩要求,但应上传有关认定文件。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5.报价人须知:

(1).本次采购项目要求报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他组织,须具备承担所应答项目的资格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采购项目的能力。

(2).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应答。

(3).报价人应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4).报价人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中国中煤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和停用措施》(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公告)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将进行相应处理。即使报价人在开标当日未出现被查实存在以上违规的情形,但在合同签订之日前,存在上述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5).报价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即使报价人在开标当日未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罚,但在合同签订前,存在上述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6).参与询价、报价活动的各方应对询价文件和报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人:刘雨田

联系电话:(略)

采购单位:中煤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5-10-20 09:05:46

本信息仅向会员提供,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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