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关于2025年10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0月16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6日-2025年10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略)(行政许可科)
传 真:(略)
通讯地址: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190号
邮 编:(略)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烟台华杰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检测实验室项目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臧家庄镇西藏路118号一层101-106 | 烟台华杰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烟台雅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年出具检测报告2000份。 | 1、落实污水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第2、3次器皿清洗废水、喷淋废水等经酸碱中和处理后与实验仪器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类标准、烟台市福山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接入水质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落实废气防治措施。运行期实验废气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HCl、氟化物、甲醇、甲醛、甲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限值要求,NOx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限值要求,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限值要求;未被收集的实验废气无组织排放,硫酸雾、HCl、氟化物、甲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限值要求,甲苯、甲醛、二氯甲烷、四氯化碳、VOCs、臭气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要落实可行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废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实验废液、废活性炭、实验废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2 | 飞马油石生产项目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朝阳路98号 | 烟台飞马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 烟台福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新购置混料机、压机、电炉、切割机、浸硫机、车床、球磨机、平面磨床、双磨头磨床、干燥箱等设备,年产油石150t。 | 1、落实废气防治措施。运行期混料、切割、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渗硫工序产生二氧化硫废气采用双极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表2 无组织排放限值。 2、落实污水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类标准、套子湾污水处理厂接入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要落实可行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08)2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废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综合处置;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最终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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