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惠州市盛强新材料有限公司塑胶外壳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略)
联系电话:0752-(略)
传 真:0752-(略)
项目名称 | 惠州市盛强新材料有限公司塑胶外壳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地段光学科技建设项目(一期) B栋9楼 |
建设单位 | 惠州市盛强新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惠州市恒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属于新建项目,用地面积250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年产塑胶外壳1500万。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使用再生塑料;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胶粘剂等。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阳区镇隆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三)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含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四)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润滑油、废切削油、废火花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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