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石带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传真:(略)
通讯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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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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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文号 | 环评审批时间 | 建设地点 | 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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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石带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 琼环函〔2025〕143号 | 2025-10-20 | 海南省省直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玲镇八村村委会海南省省直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玲镇八村 | 琼环函143号(定稿)[无章].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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