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内容:
各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鉴于庆安县九华大药房有限公司二药店营业执照已注销,市场主体资格已经依法终止,且不具备原经营条件、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取消上述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请相关企业自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与我局取得联系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末主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联系地址:绥化市庆安县文卫路(原庆安宾馆)
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示。
附件1:取消器械备案于网络备案企业名单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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