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公示 安徽
2025-10-20

公告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华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t邻(对)氯氯苄、3000t氯苯甲醛、(略)t次氯酸钠、(略)t硫酸、(略)t聚合氯化铝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略)、(略)(传真)

监督电话:(略)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窗口((略))

一、项目名称

年产5000t邻(对)氯氯苄、3000t氯苯甲醛、(略)t次氯酸钠、(略)t硫酸、(略)t聚合氯化铝技改项目

二、建设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盐化工业园

三、建设单位

安徽华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善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次改扩建拟将现有年产(略)t氯化聚乙烯产品减产至(略).3t/a,依托现有氯化聚乙烯生产线的两个反应釜建设年产(略)t次氯酸钠生产线;利用氯化聚乙烯车间闲置区域建设年产2000t邻氯氯苄、年产3000t对氯氯苄、年产1200t邻氯苯甲醛和年产1800t对氯苯甲醛生产线;依托现有北侧闲置仓库,建设年产(略)t聚合氯化铝生产线;因企业发展及市场等因素,取消年产(略)t硫酸建设。部分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等依托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可年产5000t邻(对)氯氯苄、3000t氯苯甲醛、(略)t次氯酸钠和(略)t聚合氯化铝的生产能力。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做好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项目邻(对)氯氯苄、次氯酸钠液氯气化废气经“一级碱液吸收”处理,聚合氯化铝生产废气、盐酸循环罐呼吸气、盐酸成品储罐呼吸气、树脂吸附脱附中降膜吸收接收罐及成品盐酸周转罐呼吸气经“二级水喷淋”处理,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邻(对)氯氯苄生产废气及邻(对)氯氯苄生产线各接收罐废气经“三级降膜吸收”预处理、氯苯甲醛生产废气及氯苯甲醛生产线各接收罐废气经“二级降膜吸收”预处理,再共同经“除湿+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碱吸收”处理,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次氯酸钠生产废气直接进入“一级碱吸收”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树脂脱附不凝废气经“除湿+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一级碱吸收”处理,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燃烧烟气通过8m高(DA007)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DA001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及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氯气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氯苯类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_第 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表1、表2限值要求,氯气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及修改单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燃气导热油炉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Ox参照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 号)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氯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及修改单中表5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7浓度限值;氯苯类执行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4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水喷淋置换水、循环冷却置换水回用至聚合氯化铝生产,邻(对)氯氯苄、氯苯甲醛生产装置废气处理设施碱吸收置换水回用至次氯酸钠生产。厂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废水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执行定远盐化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合理布局,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防振降噪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表1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中的相关规定。项目精馏釜残、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树脂、废机油、化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按规范设置围堰。依托现有三座应急事故池,总容积为1205m3,及一座容积为352m3的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本次新增乙类罐区、聚合氯化铝生产车间、导热油炉间、辅助工程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液氯气化车间为封闭式厂房,外围门、窗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设置泄漏报警和应急抽风+二级碱喷淋应急处理装置。罐区、生产装置区必要位置安装可燃气体自动检测报警装置,配套自动切断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火灾手动按钮等事故应急处置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略))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厂界外9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2501-(略)-02-(略))

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定环预〔2025〕6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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