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公示 安徽 1.2亿元
2025-10-20

公告正文

安徽汉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汉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级高分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区滁中路与上徐路交叉口西北角1号,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占地面积(略)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模具中心、仓库等公用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食品级塑料包装产品5000吨、食品级纸盒包装产品1500吨。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和滁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项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3中标准限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滁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挤塑、吸塑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1#)排放;破碎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2#)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乙醛执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略))中“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加强扬尘治理。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的有关标准要求。

7、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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