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多纳多有限公司2.1MW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24日(5个工作日)。
电话:(略)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长江路69号,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二楼审批科((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拟批复意见 |
1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 多纳多有限公司2.1MW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 | 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301国道北88号 | 黑龙江龙清环境评价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301国道北88号,项目占地面积2958.46m2,本厂房共计三层,一层面积2985.46m2,二层面积为2945.11m2,三层面积为1336.90m2,主要包括仓库、锅炉房、燃料仓库、灰渣间。项目总投资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17.44%。 |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1)大气:仓库冬季取暖临时新建一台2.1MW生物质锅炉并同时配备布袋除尘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2014)表2中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得低于30米,且相关材质和相关设施符合统一标准要求;待生产及供热管网覆盖此区域时,采暖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锅炉产生的废水须全部综合利用,用于灰渣加湿降温及洒水降尘不得随意外排。(3)、固废: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锅炉飞灰和灰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给周围农户用于制作农肥。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按规范要求贮存,并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4)、噪声:该项目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按规定操作,对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区标准。 |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执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2、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靠近敏感点路段夜间禁止施工,施工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11)规定的限值。 3、工地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须按城管部门要求堆放、清运,板皮、锯末、粉尘等固体废物须有专门场所贮存,严禁随意倾倒。 4、仓库冬季取暖临时新建一台2.1MW生物质锅炉并同时配备布袋除尘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2014)表2中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得低于30米,且相关材质和相关设施符合统一标准要求;待生产及供热管网覆盖此区域时,采暖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5、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锅炉产生的废水须全部综合利用,用于灰渣加湿降温及洒水降尘不得随意外排。 6、该项目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按规定操作,对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区标准。 7、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锅炉飞灰和灰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给周围农户用于制作农肥。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按规范要求贮存,并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 8、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安装必要的环境监管设施。 9、加强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保意识,避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项目竣工后,你单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并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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