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确保资质管理政策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资质标准衔接。新申请资质单位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在《办法》出台前后,已按原资质申报标准取得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其有效期统一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按原资质申报标准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编制单位,须于资质证书届满前,重新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机关将重新核发乙级资质证书。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的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重新申请。新核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1.申请单位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略))进行“编制单位注册”,详细填写单位各项申报信息,生成并下载打印资质证书申请表后签章。
2. 申请单位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略))在线填报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签章后的资质证书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提交申报申请。
(二)受理和审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接件后,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认定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满足认定受理条件的,在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同步在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向社会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发放证书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将通过邮寄或申请人自领等方式,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认定纸质证书。并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供电子证书下载。
三、加强批后实地核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组织或委托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及时出具核查结论。核查中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责令其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公开。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信用记录,且申请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规范资质证书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再补发。请各单位妥善保管,并优先使用电子证书。在资质有效期内,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后30日内,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的,需重新核定资质。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乙级资质单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对投诉举报多、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资质单位,按照《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优化审批服务与其他规定。乙级资质认定实行网上受理、告知承诺制。存在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适用告知承诺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他情形按《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厅2022年6月印发的《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5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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