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1.项目名称: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双创中心项目(EPC+O)
2.标段名称: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双创中心项目(EPC+O)
3.澄清或修改事项:
3.1疑问:A 公司为原运营协议签约主体,B 公司为 A 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运营协议中明确约定,在 B 公司成立后,由 B 公司接手并履行 A 公司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现拟提供两家公司控股关系及项目业绩材料,请问此种情况下,B公司是否可直接以母公司 A 的业绩参与投标?
回复:提供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不少于51%的控股证明材料(股权证明或合同协议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A公司为签约主体的原运营协议(协议中须有明确约定,在B公司成立后,由B公司履行A公司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否则不予认可)、原运营协议甲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项目确实是由B公司运营,否则不予认可)。上述材料须体现评审因素,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可。
3.2疑问:B 公司为 A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A 公司为原运营协议的签约主体,并在本项目中标后、正式运营前,与子公司 B 签订了全权委托运营协议,明确由 B 公司承担实际运营工作,并由 A 公司将相关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 B 公司执行。请问此种情况下,B 公司是否可直接以母公司 A 的业绩参与投标?
回复:不予认可。
3.3疑问:一、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双创中心项目(EPC+O)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2.2.2 条款施工业绩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承担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9 万平方米的类似产业园项目”,请问:(1)同一项目分期开工建设,由同一施工单位承建但签订了两个施工合同,合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9 万平方米的类似产业园项目是否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
3.4疑问:请问:1.运营方案中,要求提供成功案例介绍等内容,这与“暗标”评审方式要求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是否冲突?如何处理案例介绍?2.招标文件P41-42页中:运营业绩要求中,商业综合体运营项目,是否有判定标准?商业综合体用途含工业+商业+办公是否算商业综合体?我司目前提供运营的项目,如只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中体现要求承租方提供运营方案,是否可视为运营业绩?
回复:1.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可用某某项目、某某地区指代;
2.本项目要求的商业综合体包含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任意三项及以上功能即可;用途含工业+商业+办公的商业综合体业绩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认可;认可。
3.5疑问:请问:招标文件P43页中:运营实力证明材料中要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运营合同、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证明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园区内截图”,提供运营合同及企业租赁协议体现租赁办公地址与国家信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一致是否满足评审要求。另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均是由省级政府部门颁布,是否还需要额外提供其他资料证明是国家级资质?
回复:满足;按招标文件执行。
3.6疑问:招标文件P77页中约定:每完成项目工程进度的10%,运营方及其引入的社会资本方需筹措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注入该基金中(或双方认可的监管账户)。该条款中“项目工程进度”的界定标准较为原则化,缺乏明确的计量依据,可能导致在实际履行中对进度完成时点及资金筹措节点的认定产生争议。请问:为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与明确性,能否将“项目工程进度”的认定基础明确为“经发包人确认并实际支付的项目工程进度款”?并据此约定,中标人应按照已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等比例,同步履行产业基金的缴纳义务。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另工程进度以每期经第三方核定的已完工程量造价与施工合同价比值为准。
3.7疑问:本项目为EPC+0项目,施工方案及运营方案会涉及部分通过专业绘图软件(非Word)制作的效果图、图纸、图形、网络图、横道图、平面布置图等图片材料,图片导入投标文件后无法匹配招标文件关于“暗标”字体字号要求,为充分展示施工方案及运营方案成果,请问图片材料中字体字号能否灵活处理?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能灵活处理。
3.8疑问:针对《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双创中心项目(EPC+O)》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5 条关于暗标的规定:“标题三号字,居中设置,正文小四号字,图表,表格内五号字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边框、底纹、阴影等标记。 我司现有以下疑问需请明确:
本项目运营方案要求为暗标,请问方案中是否可以出现彩色图片?招标文件对图表,表格字体大小5号要求,而一般图片字体大小不好设置,请问对图片上的字体大小是否有要求?
回复:可以出现彩色图片;图片上的字体大小按五号字。
3.9疑问:1.本项目初步设计中西地块为商业综合体,包括酒店式公寓,未明确公寓施工范围,请发包人明确酒店内精装、软装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 项目仅有本项目总投资估算,未明确各楼栋各专业造价情况,请发包人提供更为详细的投资估算表?
3. 开竣工时间有无具体要求,有无里程碑节点要求。
4. 能否提供现场现场箱变位置、功率和临时用水接驳点及口径。
5. 用地手续是否办理,是否对施工大门设置位置有具体要求。
6.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中,总平面图尺寸、楼层数、建筑高度与后面单体图不对应,以哪个为准,如综合楼,总图中为10层 39.6m,单体图中 12层,48.6m。
7.本工程详勘是否做了,可否提供地勘报告。
回复:1.包含酒店精装、软装,具体装修方案待招商情况确定;
2.按项目总投资估算考虑;
3.中标后考虑;
4.中标后现场勘察确定;
5.用地手续正在办理,施工大门设置位置中标后现场勘察确定;
6.以单体图为准;
7.未做。
3.10疑问:1.关于基金组建违约条款的合理性问题。招标文件 P77 页中约定:基金组建不晚于项目招标完成后12 个月,如承包人未按约定或招标人(发包人)要求时间完成基金组建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按约定组建基金总规模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清算退场按审计定案价的 85%予以结算。
该违约责任的设定,尤其是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合格工程仅按审计定案价的 85%结算,并另行支付高额违约金,可能超出了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对合格工程的折价结算条款,可能构成不当的惩罚性处置。
请问:能否对违约处置条款进行优化,例如,中标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基金组建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按约定组建基金总规模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清算退场并按审计定案价扣除应缴纳的基金份额予以结算。
2.关于建设及招商指标未达标的合同解除与结算条款问题。招标文件 P101 页中约定:开工建设并竣工交付的建筑面积不到 10 万 m2,甲方认可的租赁面积不到 4 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乙方清除出场,按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 85%结算工程款,并扣除工程履约保证金。
我方认为,此条款的约定可能过于严苛。一是如前所述,对合格工程折价结算的惩罚性条款,其合理性与法律支持有待商榷。二是本项目模式为“先招商后建设”,工程启动通常基于已落实的招商需求(定制化项目),理论上可有效避免无效投资。将市场招商风险完全转嫁于承包方,且施以重罚,可能显失公平。三是招标文件已对运营招商成效设置了独立的考核与处罚机制,且工程建设方亦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作为担保。在此之外,再对因招商不达标的建设成果进行工程款折价结算,构成了多重处罚。
请问:能否考虑本项目的“先招商后建设”特性,对条款进行调整?例如,若最终确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建设并竣工交付的建筑面积未达 10 万 m2,或甲方认可的租赁面积未达4 万 m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乙方清除出场并同步扣除工程履约保证金。
回复:1.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人:池州市江之南科技孵化有限公司
地址: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Z2楼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金成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宜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石城大道玖龙大厦15楼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丁岚/王龙梅
电话:(略)/(略)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双创中心项目(EPC+O)】的澄清与修改文件1.项目名称;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双创中心项目(EPC+O)
2.标段名称;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双创中心项目(EPC+O)
3.澄清或修改事项:
3.1疑问:招标公告“十、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中 2、拟派负责人要求和 3、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运营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9 万平方米的类似工业产业园项目(可包含商服配套面积)运营负责人业绩(须为运营单位人员)”。请问:(1)“类似工业产业园项目”能否准确定义或明确园区类别?(2)“运营业绩”是否可以理解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3)“运营业绩”是否包含运营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前置运营期”、“建设运营期”?(4)如果是自建自营(或子公司或分公司运营)的项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回复:(1)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中的“类似工业产业园项目”、“类似产业园”须为生产制造型园区或物流仓储型园区或含生产制造的综合型园区。
(2)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中的运营业绩为运营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皆可。
(3)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中的运营业绩是否包含运营的前期准备工作不作要求。
(4)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中的运营业绩若为自建自营项目无法提供委托运营合同的,需提供项目开发建设主体为投标人的产权证明(联合开发建设的,须提供投标人拥有不少于51%产权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运营过程中累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结算发票及自营单位关于项目类型的自证承诺(格式自拟);负责人业绩另须提供自营单位关于运营负责人自证承诺(格式自拟)及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体现评审因素(其中时间、面积以竣工验收资料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3.2疑问:第 43 页:运营实力(4 分)显示:“2020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负责运营的联合体成员在资格条件业绩之外另承担过的类似产业园运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园区”。请问:(1)其中的“类似产业园”能否准确定义或明确园区类别?
回复:见3.1回复。
3.3疑问:我们A公司在杭州签的合同业绩,但是这个资格预审项要求项目负责人是运营单位的负责人,需要提供社保证明。这个运营负责人的社保不是我们A公司交的,是我们A公司在杭州为前述业绩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B公司交的,这样是否认可?(A公司占B公司70%的股份,B公司为A公司的项目公司)
回复:认可。
3.4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中人员运营业绩和企业运营业绩为运营单位分公司或控股(持股比例不少于51%)子公司业绩的予以认可。另须提供总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控股证明材料(股权证明或合同协议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3.5 将评标办法中“运营实力”里“2020年1月1日(含)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负责运营的联合体成员在资格条件业绩之外另承担过的类似产业园运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园区内……”修改为“2020年1月1日(含)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负责运营的联合体成员承担过的类似产业园运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园区内……”。
4.招标人:池州市江之南科技孵化有限公司
地址: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Z2楼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金成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宜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石城大道玖龙大厦15楼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丁岚/王龙梅
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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