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新华路与解放街交叉口东北角,房权证号: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略)号;房产总建筑面积163.8平方米。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地产数据、图片、权属、类型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2、本次转让标的房产目前为租赁状态,转让方已书面通知承租方标的房产转让事宜,承租方将与转让方继续履行租赁协议至标的房产转让成交。本次标的房产转让,承租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如原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则原承租方在标的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退房(原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竞买不成功的,保证金转为腾退保证金),原承租方延迟退房的,由转让方负责清退。 3、标的承租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1)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2)承租人行权方式如下:a、承租人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b、承租人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c、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承租人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承租人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4、权属变更办理及税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办理权属变更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如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特别提示: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