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1月5日10时至2025年11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略)2328)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位于京山市石龙镇义和村三组王正凤家庭农场范围内(原为郑全平家庭农场)的林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经营权。
[特别提醒]1、标的土地承包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38年1月1日,从2007年12月签订合同日起郑全平未向义和村村委缴纳土地承包费。郑全平、王正凤在2024年将家庭农场对外租赁,租赁方崔廷涛,租赁期限从合同签订日2024年7月1日到2029年6月30日止,共计5年。约定租金为6万元/年(含税)。2、标的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
(详情见评估附件或自行前往看样)。
起拍价:106万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17时止(工作时间内,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需要看样的,请自行前往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
【特别提醒】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标的物现状:位于石龙镇义和村三组王正凤家庭农场,周围多为林地,交通不便利。房屋所在土地为租赁集体土地,2007年12月2日,郑全平向孙庆普、义和村村委租赁义和村三组92亩土地用于农场经营,未明确土地的红线范围。经专业机构现场核实并经村委会认可,郑全平实际租赁土地面积为32.9亩(见附图)。土地承包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38年1月1日,从2007年12月签订合同日起郑全平未向义和村村委缴纳土地承包费。郑全平、王正凤在2024年将家庭农场对外租赁,租赁方崔廷涛,租赁期限从合同签订日2024年7月1日到2029年6月30日止,共计5年。约定租金为6万元/年(含税)。
(详情见评估附件或自行前往看样)
【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或未作全面咨询了解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风险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风险自担。
七、【特别提醒】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如果之后有可能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税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由相关方承担,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由相关方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11月1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益关联的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京山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京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账号:(略)0(略)27),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略) 乔法官
法院监督电话:0724-(略)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联系地址: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304号
京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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