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82破14号之二
2025年10月15日,建德市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安公司”)管理人以其制作的《昌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管理人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e破通”网络会议系统将《昌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根据各债权人于2024年11月15日表决通过的《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包括非现场债权人会议)》测算,表决结果为:赞成人数172户,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2.3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13,745,831.7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3.05%。管理人提交表决的《昌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故决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建德市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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