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告 知 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天津市中环晶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晶瑞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2025)津0116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市中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津0116破14号《决定书》,指定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中安公司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津市中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交付车辆。请持有登记在中安公司名下车辆的个人或单位在2025年10月31日前向管理人交付车辆。对车辆所有权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请在2025年10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陈塘科创园1号楼1208室,联系人:徐靖,联系 电话:(略))提出,逾期不交付车辆或者提出的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处置登记在中安公司名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拍卖、变卖、强制报废、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等)。
天津市中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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