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嵊州市三溪水库工程项目所在地河道部分石块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 |
其他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为嵊州市三溪水库工程项目所在地河道部分石块,合计约673块,重量约594.5吨,为天然石块火山石,非成型景观石。场地范围内实际石块数量和重量与参考数量和重量可能存在误差,受让方应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成为受让方,所有投资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2.标的区域周边道路复杂,运输过程经过周边村庄,受让方应充分了解,并自行协调解决。不得越界开采、装载,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3.价格不包含资源税,标的采挖及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理,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4.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意向方提交报名申请并且交纳竞买保证金视为对标的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挂牌期间不集中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请意向方自行联系转让方看样,看样联系人:高先生,联系电话:(略),地址: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南桥路38号一楼。 5.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数量和重量仅供参考,实际以项目施工红线范围内采挖实物现状(含数量和重量)为准,如数量和重量有误不影响竞买成交价。转让方与绍兴产权公司对标的物的状态和品质不作担保,不对转让标的物已知或未知瑕疵负责,竞买人是承担风险参与竞买,应自行承担标的物的瑕疵风险。受让方没有瑕疵担保请求权,不得在竞买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6.标的资产等使用用途狭窄,并需一定堆放场地,请充分考虑综合价格等投资风险。 7.受让方竞得的产品市场经营变动和投资回报具有不可确定性,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受让方应自愿承担该风险。 8.受让方不能超挖标的,对标的的开挖,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范围进行。 9.信息披露期:5个工作日。 10.信息披露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11.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竞买方,则:信息披露期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嵊州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南桥路38号一楼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略)2X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0.57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至指定账户,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当天须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履约期满且转让方审核完毕后,如受让方无违约行为,无息返还。受让方需于收到转让方通知后7个自然日内完成采挖、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作业时间为每天7:00—17:30。若违反规定施工被执法部门处理(处罚)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次。受让方逾期未完成采挖、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的,则视为严重违约,视同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没收。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等情况,在完成全部标的采挖、装载、运输、现场恢复原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将于清场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次转让的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在收到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转付的交易价款后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转让资产披露信息仅供参考,受让方应先将各种影响价格因素等考虑周全,并请务必查看现场,一经成交,最终成交价将不作任何调整。 5.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若发生安全事故则相关责任或经济赔偿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竞买标的的采挖、运输和场外处置等事宜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处理。受让方应及时做好采挖、运输和处置等事项的相关审批及报备工作,承担相关税费、规费等。 7.该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工具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开展采挖、运输和处置工作,并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数量明细记录等工作。 8.如因塌陷、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延误等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受让方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自行组织工作人员运输工作,运输过程及其他相关工作需符合交通、环保、安全等有关要求,不得超限运输,并做好安全措施,为工作人员和工作机械按规定购买相关保险。受让方应根据相关要求自行建设冲洗池、沉淀池等相关环保清洗设施,满足工作要求,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和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0.受让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项后,应按规定向嵊州市砂管办办理五联单准运手续,并按规定实现工程“三化车”进行管理和运输,相关安全自行负责,其发生的费用自理。 11.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项目施工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人员事故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自行负责沿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和清理工作。 12.对标的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道路发生损坏,受让方必须进行修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不按规定进行修复,费用由转让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意向方在报名前需向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标的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报名则视为认可和了解,成交后如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6.0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资产展示安排 | 挂牌期间不集中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请意向方自行联系转让方看样,看样联系人:高先生,联系电话:(略),地址: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南桥路38号一楼。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2.授权委托书.docx 、 3.实地勘察证明.docx 、 4.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动态报价).docx 、 5.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傅先生 | 电话 | (略) |
传真 | 邮箱 | (略)4@qq.com、(略)@163.com | ||
地址 | 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9楼 | 网址 | (略)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高潮洋 | 电话 | (略)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南桥路38号一楼 | 网址 |
本信息仅向会员提供,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办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下载(0)
相关企业
详见正文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