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实际进场日期以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受让方对此应无异议。 2、本次清运需配合周边配套项目工程进度,受让方对此应无异议。 3、工期:70天 (1)签订合同10日后按转让方通知供料时间进场,与30万吨标的、35万吨标的交错运输,每标的原则上连续供料3天,以转让方具体供料通知为准。 (2)因天气、上级检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供料时工期顺延。 (2)土石料运输量每天不低于8000吨。 4、清运要求: (1)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根据工期进度,受让方必须配合转让方现场管理工作,按照转让方指定的土石料堆存位置及要求装车,无条件接收; (2)外运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土石料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装车外运。 5、处置量与结算方式: (1)处置量:本次处置量暂定50万吨,实际数量以最终过磅数量为准。 (2)结算方式:土石料结算需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结算申请,结算数量以最终过磅数量为准,货款多退少补。 6、受让方自行处理全部外运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外运点的各项手续的协调和办理、临时配套设备设施建设、防尘网苫盖、雾炮空气降尘、车辆冲洗、道路冲洗保洁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责任。由此造成项目现场停工或部分停工或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立即停止外运,转让方视情节轻重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从剩余货款中扣除,如仍不足赔偿损失,损失差额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及时清运,受让方自备运输车辆。如未按转让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日期提取约定的土石料,应以实际逾期天数,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数超过7天,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另行组织公开转让,安排其他公司进驻运输土石料。 8、受让方须全部承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处理回收利用费、因处置过程导致的安全环保罚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