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关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案职工债权清单补充公示
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明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2025)川1503破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昌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2月19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1503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泽仁(宜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截止本公示日前已经公示的昌明公司在职职工81名,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略).5元(大写:伍佰柒拾玖万陆仟柒佰柒拾肆元伍角)。前述公示完毕后,经管理人核实,补充认定1笔职工债权,具体如下:
1、姓名:龙和兵,金额:(略).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对公示清单记载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0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出,同时提交相关凭证;异议请求未被管理人采纳的,职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按期提出异议则视为对公示金额的确认。
特此公示。
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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