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标的基本信息 | |||
项目编号 | GZ2025CE(略) | ||
标的名称 | 整体处置拟报废机动车2辆(原车牌号:粤A3008警、粤O3216警) | 挂牌价 | 7,102.00元 |
资产概述 | - | ||
机动车基本信息 | |||
标的状态 | 闲置 | ||
机动车品牌 | 详见车辆信息明细表 | 原车牌号码 | 详见车辆信息明细表 |
车架号 | 详见车辆信息明细表 | 登记日期 | 2010-06-23 |
购置日期 | 颜色 | ||
使用年限 | 数量 | 2 | |
行驶公里数 | 年检至 | ||
权证 | |||
其他说明 | 标的展示时间为信息公告截止日当天,意向方需自行前往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81号进行现场查看标的(实际行驶公里数以现场看样为准),前往前请提前预约,联系人:苏明惠,联系电话:(略)。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10-20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延牌规则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2.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竞价和移交,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质量、瑕疵等),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3.受让方在竞价前应亲自到现场查看交易标的,清楚上述交易标的现状,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地点、现状、名称、型号、品质、安全性能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作充分的了解,受让方如要了解交易标的详细情况,可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和查阅交易标的的文件资料,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提供任何担保,对其品质与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期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4.受让方应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的企业法人,并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受让方不符合竞买条件参加竞买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后果。 5.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拆解。禁止受让方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售卖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受让方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的处置应当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6.受让方应按约定在车辆拆解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车辆报废回收证明提交给转让方。 7.受让方不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视为违约,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收交易服务费后归转让方所有。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作任何担保。 3.本次交易的报废车辆以现场看样核定实物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4.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5.意向方如需查阅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需到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现场查阅。 6.标的展示时间为信息公告截止日当天,意向方需自行前往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81号进行现场查看标的(实际行驶公里数以现场看样为准),前往前请提前预约,联系人:苏明惠,联系电话:(略)。 特别提示:委托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的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多次报价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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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缴纳规则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000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电子钱包。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略).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应使用该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则应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缴纳注意事项)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该受让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委托方信息 | |||
委托方名称 | 广州市公安局港航分局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邢小姐、陈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略)转分机号642、614,(略) |
公开附件材料 | |||
公开附件材料 |
特别声明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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