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劳动西路296号(证载257号)智能化办公楼及地面停车场、停车位(含智能机械车库)以及篮球场等办公楼附属配套设施招租(二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N0124FCZZ(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10-2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0-24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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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389.14万元/年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7-07 | |||||||||||||||||||||||||||||||||||||
评估机构 | 天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租金底价 | 350.23万元/年(含税)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略) | ||||||||||||||||||||||||||||||||||||
出租方承诺 | 1、本次标的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有权对该标的进行出租; 2、我方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标的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则,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中共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2025 年第 10次(扩大)会议纪要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
特别 | 1、该标的以实物现状出租,本标的所列全部照片仅供参考。意向承租方(竞租人)应仔细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天信评报字[2025]第(略)号),评估报告置于湖南联交所备查。竞租人须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湖南联交所仅就《出租公告》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组织对标的现场踏勘。公告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认真、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文本(租赁合同文本可至出租方查询),一经报名,即视为意向承租方愿意承担该合同约定承租方所有权利和义务。 2、本次出租标的位于整栋智能化办公楼,整栋办公楼证载面积为(略).73㎡(已办理抵押,本次出租行为已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地下1层地上16 层,其中第1层约有300㎡不在本次出租范围之内,由出租方继续自用,本次出租面积约(略).73㎡,以实际交付现状为准; 3、出租标的中地面停车场、停车位(含智能机械车库)以及篮球场等办公楼附属配套设施使用面积约为2194.1㎡,租赁期间出租方与承租方共用办公楼配套附属设施,由承租方对办公楼附属配套设施承担维修保养及安全责任; 4、出租标的于 2003年4月-2005年6月建成,距今已逾20余年,房屋各项设施已老化,为确保建筑安全与使用品质,承租方须承诺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且改造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租赁合同到期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该改造投入形成的资产(成果)归出租方所有。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半年度支付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标的交割 | 出租方在收到首笔半年度租金及承租押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湖南联交所不负责资产交付。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承租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e交易网站((略))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3、意向承租方在竞租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承租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标的资产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出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5、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价款和签署前述文件,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6、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结清房租等费用,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后,承租押金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7、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首年成交租金为基数,成交租金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部分按2%支付;成交租金高于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成交租金高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 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出租方在收到首笔半年度租金及承租押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出租资产现状交付手续。 2、费用的负担:出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付后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出租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水、电、气、电信、物业管理费、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合法经营,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维护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 4、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成交后,以实际出租面积为准;若有变化,成交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5、承租方可根据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严禁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租约期满或者提前解约后,按来装去丢的原则无偿移交出租方。 6、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三、装修改造要求: 1、出租标的房屋设施及水电以实际现状交付,出租方只提供营业场所,承租方经营所需资产(含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均需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承租方对标的房产的装修须按湖南省长沙市有关规范进行,并自行负责办理政府批准的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设施的消防手续、验收许可、环保及工商等)。 3、出租标的于 2003年4月-2005年6月建成,距今已逾20余年,房屋各项设施已老化,为确保建筑安全与使用品质,承租方须承诺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且改造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租赁合同到期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该改造投入形成的资产(成果)归出租方所有。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略))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标的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办理报名手续时须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 看房联系人及时间: 李女士 (略) 踏勘要求:法人踏勘时,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踏勘时,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5-10-20 09:00:00 至 2025-10-24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承租方提交材料清单.pdf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略).00元,截止时间2025-10-24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处置方式: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10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5-10-20 09:00:00-2025-10-27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 (秒) | 120 | ||
服务费 | 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首年成交租金为基数,成交租金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部分按2%支付;成交租金高于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成交租金高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 | ||||
附件下载 |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x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文女士 |
咨询电话 | (略) | |
咨询时间 | 挂牌期满日17时前(节假日除外) | |
咨询(送达)地址 | 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23A楼 | |
项目经办人 | 刘先生:(略) |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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