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略)SH(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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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锦如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6252.(略)万元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农工商华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60 |
挂牌价格 | 10,260.97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10-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挂牌价格由上海锦如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6252.(略)万元债权金额组成,合计挂牌价格(略).9672万元。其中,上海锦如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对应转让底价为人民币4008.(略)万元,债权本金为6252.(略)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价格增值,价格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 4、同意本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日期间的股东借款利息按4.75%计算,由上海锦如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变更前偿还给上海农工商华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同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至工商变更完成之前,完成股东分红。上海农工商华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分股利4134.0000万元,上海欣影置业有限公司应分股利1866.0000万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如涉及假冒国企的,不得参与本次交易。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则采用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最终的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由转让方组织。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按照公告要求,统一提交已经签字盖章的《现场尽职调查确认书》(详见公告附件)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之所有内容。 7、标的企业权责及包含的资产以现状为准,即标的企业以现状出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标的企业历史、营运、财务、法律状况、资产、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税务、纠纷与处罚等必需评估和考量的重大事项。在工商变更完成后,转让方不对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所包含的资产承担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 8、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续。 9、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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