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4破1号之五
申请人:罗平县暨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育庆
2025年10月20日,罗平县暨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罗平县暨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罗平县暨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按比例对罗平县暨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245笔职工债权进行清偿,但分配方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罗平县暨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确认《罗平县暨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罗平县暨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罗平县暨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华林
审 判 员 张清华
审 判 员 刘兴华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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