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河南金科人工智能生态产业园有限公司55%股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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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5CQ000235 | 监测编号 | G(略)HA(略) |
转让底价 | 5257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10-2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1-17 |
项目概述 | 详见备查资料 |
企业名称 | 河南金科人工智能生态产业园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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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胡宏磊 | ||
成立时间 | 2014-12-19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略)2M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业机器人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办公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职工人数(人) | 1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4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5 | ||
嵩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30 | ||
广东弘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0 | ||
河南中以科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略).(略) 万元 | 4572.(略) 万元 | 8245.(略)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86.(略) 万元 | -200.(略)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5-06-3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略).(略) 万元 | 4838.(略) 万元 | 8166.(略)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104.(略) 万元 | -78.(略) 万元 | |
备注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祥元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郑州金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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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9-18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
评估价格(万元) | 5255.7945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略).51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4838.53 | 净资产(万元) | 9555.99 |
转让方名称 | 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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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略)98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铁军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55.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5.000000 %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郑州金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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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 ||
上级批准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5-08-04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河南金科人工智能生态产业园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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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披露方式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525.7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后交纳(交易所终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2、在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标的及标的企 业进行全面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响应产权公告 等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 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和转让标的。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全部转让价款以银行转 账形式一次性支付。受让方确定并签署交易协议、支付交 易价款全额支付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并交割。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 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则本次股权转让终 止,其原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给转让方或产权交 易机构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任何合 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招投标文件、外部资金 往来明细等),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退回标的或向转 让方追偿。 5、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 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 525.7 万元交易保证金(以 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 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 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 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6、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 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 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 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 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 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5 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6)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况; 7、产权转让交割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 的经营性损益原则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受让方确定后 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 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8、若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为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 业实际控制的单位,则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 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在 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 托方式报名参与。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自 2024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标的企业与河南金科产 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签订五份借款合同,约定标的企业向河南金科 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4400 万元,实际到账 4356 万元。在本次 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受让方应对标的企业欠付河南金科产业园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的担保责任。 2、截止 2025 年 10 月 16 日,标的企业存在 1 项二审诉讼案件,二审判 决项目公司赔偿对方设计费 (略).32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略).32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权转 让不影响标的企业对外签署合同的效力,标的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由标 的企业继续履行,标的企业正在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标的企业承担相应 的法律后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因任何原因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 易保证金后,即视为: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 (2)认可并接受《河南金科人工智能生态产业园有限公司 55%股权转让 方案》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 (3)已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 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4)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 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 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 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 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等 ); (5)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 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6)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 关的协助及配合; (7)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企业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 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 (8)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9)已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5、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 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 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 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 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 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的; (4)挂牌期满成为 2 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 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 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 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6、标的企业管理层不得参与受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7、我公司拟转让持有河南金科人工智能生态产业园有限公司 55%的股权 资产,无抵押、担保情况,产权清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 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由承接后的受让方继续承担原有标的企业相应的 债权债务。 8、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 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股权交割后在办理工商变更时,将企业字号 同步变更。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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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雪尘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略)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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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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