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南京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章、证件与营业执照等作废声明
2025年5月23日,经申请人南京尚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11破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南京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111破1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以及中税汇金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担任南京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王宇担任管理人负责人,依法负责南京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但债务人负责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章证照及财务资料。
截至目前,管理人尚未接管到债务人嘉泰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一切印章及任何财务资料。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的顺利进行,防止债务人(或/和其相关人员)在破产受理后滥用债务人章证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以及从事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自2025年5月23日起,南京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公章、证件与营业执照作废。
自本公告之日起,因上述作废章证照产生的一切行为与债务人及本管理人无关,债务人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作废之日后本公告发布之前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管理人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声明!
南京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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