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为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我局组织编制完成《龙游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于2025年9月30日获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政函〔2025〕138号)批准,根据有关法律要求,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总则
本管理规定以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底线思维,保护优先;存量挖潜,高效利用;以人为本,振兴乡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为原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为加快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引导乡村地区开展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龙游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和未明确的乡村地区。主要包括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已批准村庄规划的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底线传导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传导落实龙游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和其他重要控制线。
(1)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到2035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1.845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29.2495万亩。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乡村建设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
(2)生态保护红线:到2035年,全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略).76公顷。乡村建设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3)村庄建设边界:到2035年,全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203”图斑(不打开口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涉及新增用地的农民建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等用地,在符合相关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落实规划预留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等方式落地建设。
(4)其他重要控制线:按照浙江省用途管制规则、相关部门管理要求落实管控。
三、分区管控
传导落实龙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分区,按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四类分区,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
四、用地指引
乡村地区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优先考虑在村庄建设区内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并充分考虑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要求。
(1)农村居住用地指引:村民住宅选址布局应当符合《龙游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龙游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居住用地管理相关政策的要求或规定。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指引: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布局应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的地段,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要求;鼓励乡村公共管理、托幼、养老、医疗等设施空间复合使用。
(3)乡村三产融合用地指引: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文旅、农产品初加工等乡村产业。
(4)乡村建设风貌管控指引:乡村建筑风貌应传承、挖掘传统文化,体现地方特色。
(5)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指引:重点推进土地整治、村庄整治和生态修复,促进全县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品质提升和环境改善。
五、规划许可
依据《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规定的情形,核发规划许可存在以下三类情形:
(1)√:可直接依据“通则”核发许可的项目,按照用地指引及相关要求,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在“通则”的基础上补充编制重点地块图则的项目,由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图则公示30天无异议后,依据审查纪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3)×:不适用“通则”的项目,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或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六、附则
“通则”批准后,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及龙游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通则”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通则”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通则”实施后新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应做好与“通则”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通则”中涉及的重要管控线、用途分区、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数据以经批准后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通则”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上位规划的要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分区准入规则一览表
注:√(原则上允许准入);×(原则上禁止准入);○(限制准入)。表内的准入要求为一般情况下的原则性准入要求,特殊情况可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采用一事一议得方式进行单独论证后依据相关流程进行实施。
分区名称 | 300农田保护区 | 100生态保护区 | 500乡村发展区 | 其他规划用途分区 | ||||||
边界范围 | 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范围内 | 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范围外 |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 | 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 | 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外 | 200生态控制区 | 700其他保护利用区 | ||
新增乡村建设项目 | 农村居住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乡村三产融合项目 | ||||||||||
具体项目 |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物流快递中转点等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服务设施 | ||||||||||
具体项目 | 村委会、农村卫生服务站、休息亭、文化礼堂、宗祠、体育健身点等 | × | × | × | ○ | √ | ○ | ○ | ○ | |
幼儿园、卫生院、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留守儿童福利院 | × | × | × | ○ | √ | ○ | ○ | ○ | ||
公用设施 | ||||||||||
具体项目 | 城镇村道路、村用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
污水处理池、垃圾收集点、公厕、垃圾中转站 | × | × | × | × | √ | ○ | ○ | ○ | ||
| 农村取水口、村配电房、 通信基站、村级水闸、水电机房等 | × | ○ | × | ○ | √ | ○ | ○ |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
具体项目 | 小型农村公园 | × | × | × | ○ | √ | √ | √ | √ | |
殡葬用地 | ||||||||||
具体项目 | 乡村公益性公墓、树葬点、 骨灰存放堂 | × | × | × | ○ | √ | √ | √ | √ | |
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 | ||||||||||
具体项目 | 耕地功能恢复、垦造耕地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用地复垦 | × | √ | √ | √ | × | √ | √ | √ | ||
矿山整治 | × | ○ | × | ○ | ○ | √ | ○ | ○ | ||
注:○(限制准入)的项目准入应符合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的要求。
附表2:规划要求设置一览表
注:对附表3规定的“√(直接以‘本通则’为规划依据)”类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相应的规划要求。-为可以不设置。
项目类型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 四至坐标 | 建筑高度 (层数) | 建筑退线 | 风貌控制 | 停车位 | 配建要求 | 主要出入口 |
农村宅基地 | 0703 农村宅基地 | 应按小户、中户、大户分类确定,具体应根据项目报批的规模确定。 | 依据项目报审的图件确定 | 应符合农民建房管理文件的要求。 | 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 | 应体现龙游县乡村特色和浙西风格,符合本村农居样式。 | - | -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 | 0704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 | 应根据各类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的类型,根据各类设施的行业标准确定。 | 应根据各类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的类型,根据各类设施的行业标准确定。 | 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 | 应体现龙游县乡村特色和浙西风格,与当地乡村风貌相一致。 | 符合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要求。 | 交通便捷、避干扰且利用闲置地。地面需硬化并设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做好绿化与环境管理。 | 要设在交通便利、视野开阔的地方,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入。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 08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 (具体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二级地类) | 应根据各类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的类型,根据各类设施的行业标准确定。 | 应根据各类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的类型,根据各类设施的行业标准确定。 | 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 | 应体现龙游县乡村特色和浙西风格,与当地乡村风貌相一致。 | 符合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要求。 | 交通便捷、避干扰且利用闲置地。地面需硬化并设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做好绿化与环境管理。 | 要设在交通便利、视野开阔的地方,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入。 | |
工业 | 1001 工业用地 | 应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方案确定。 | 符合项目实际建设方案的要求。 | 应满足邻避 距离控制的要求。 | - | 符合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要求。 | 交通便捷、避干扰且利用闲置地。地面需硬化并设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做好绿化与环境管理。 | 要设在交通便利、视野开阔的地方,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入。 | |
物流快递中转点 | 1101 物流仓储用地 | ||||||||
村道 | 1207 城镇村道路用地 | 应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方案确定。 | - | - | - | - | - | - | |
村用停车场 | 1208 交通场站用地 | - | - | - | 符合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要求。 | 交通便捷、避干扰且利用闲置地。地面需硬化并设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做好绿化与环境管理。 | 要设在交通便利、视野开阔的地方,方便车辆能顺畅接入外部道路网络。同时,要避开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 | ||
农村市政基础设施 | 13 公用设施用地 (具体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二级地类) | 应根据各类公用设施的类型,根据 各类设施的行业标准确定。 | 应根据各类公用设施的类型,根据各类设施的行业标准确定。 | 应满足邻避 距离控制的要求。 | - | - | - | - | |
农村公园 | 1401 公园绿地 | 应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方案确定。 | - | - | - | 符合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要求。 | 交通便捷、避干扰且利用闲置地。地面需硬化并设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做好绿化与环境管理。 | 要临近公园的主要道路,方便人流进出公园,最好与乡村的对外交通道路相衔接,保障良好的可达性。 | |
乡村公益性公墓、树葬点、骨灰存放堂 | 1506 殡葬用地 | 应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方案确定。 | - | - | 根据行业标准确定。 | - | - | - |
附表3: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注:√:直接以“通则”为规划依据;+:在“通则”基础上需补充编制重点地块图则为规划依据;×:“通则”不适用仅允许规划落实方案或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
用地类型 | 具体建设内容 | 土地利用情况 | ||||
| 新增 建设用地 | 存量建设用地 | |||||
| 改变 用途 | 使用原用途 | |||||
扩建 | 重建、翻建 (包括不扩大面积、高度的改建) | |||||
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 | 单宗独户或单宗联排 | √ | √ | √ | √ | |
用地规模3亩以上的集中安置 | × | × | × | √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704地类) | 村委会、农村卫生服务站、休息亭、文化礼堂、宗祠、体育健身点等 | 十 | 十 | 十 | √ | |
|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 (08地类) | 幼儿园用地 | 幼儿园 | 十 | 十 | 十 | √ |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 卫生院 | 十 | 十 | 十 | √ |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养老院 | 十 | 十 | 十 | √ |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十 | 十 | 十 | √ | ||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 留守儿童福利院 | 十 | 十 | 十 | √ | |
工业用地(1001地类) | 一、二类工业用地 |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 | × | × | × | 十 |
物流仓储用地(1101地类) | 物流快递中转点 | × | × | × | 十 | |
| 交通运输用地 (12地类)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村道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景区停车场 | 十 | 十 | 十 | √ | |
| 公用设施用地 (13地类) | 供水用地 |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 √ | √ | √ | √ |
排水用地 | 小型农村污水处理池 | √ | √ | √ | √ | |
供电用地 | 村配电房 | √ | √ | √ | √ | |
通信用地 | 通信基站 | √ | √ | √ | √ | |
环卫用地 | 垃圾中转站 | 十 | 十 | 十 | √ | |
垃圾收集点 | √ | √ | √ | √ | ||
公厕 | √ | √ | √ | √ | ||
水工设施用地 | 村级水闸 | √ | √ | √ | √ | |
水电机房 | √ | √ | √ | √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4地类) | 公园绿地 | 小型农村公园 | √ | √ | √ | √ |
殡葬用地(1506地类) | 乡村公益性公墓、树葬点、骨灰存放堂 | 十 | 十 | 十 | 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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