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过调查确认债务人无职工债权,现将确认结果公示如下,如有职工认为有遗漏的,请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凭证,由管理人进行核查。
管理人联系方式: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65层,沈律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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