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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公告正文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苏州鑫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2025年8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09破申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孙若瑜对苏州鑫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09破182号决定书,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苏州鑫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即开展债权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债权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原则

管理人以能够证明债权的真实发生的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生效法律文书等为依据,最终确认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

职工债权通过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记录、劳动仲裁调解书等作为认定职工债权的依据。

二、审核流程

1、向所有潜在及已知债权人发债权申报函,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进行公告,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

2、根据债权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审核债权申报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资料确认证据是否充分,并与债权人沟通,形成书面意见。

3、核对债权形成的时间,对于已过诉讼时效,要求债权人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相应核减债权金额。

4、对于职工债权,管理人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主动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经梳理从法院取得的诉讼清单、卷宗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信息,于2025年8月25日起向已知及潜在的9名债权人邮寄了债权申报材料、裁定书、决定书和通知书。

四、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10日,共有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196,202.43元。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

五、债权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195,412.07元,其中:1、职工债权117,864.50元(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2、社保债权46,191.53元;3、普通债权30,856.04元;4、劣后债权500.00元,不予认定790.36元。不予认定原因:利息计算有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7.1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六、职工债权调查

管理人通过向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鑫迪公司名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经查询,截至2025年8月21日鑫迪公司已无人参加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管理人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询了鑫迪公司劳动仲裁情况,经查询,鑫迪公司被申请劳动仲裁4件,其中:1、【劳动仲裁字(2023)第1547号】吴倩因收到苏州鑫迪培训公司支付的工资撤回仲裁申请;2、【劳动仲裁字(2023)第3277号】鑫迪公司应支付吴熊端工资15,500元;3、【劳动仲裁字(2023)第3339号】鑫迪公司应支付曹咪咪工资13,500元;4、【劳动仲裁字(2023)第3501号】鑫迪公司应支付唐骏浩等24人384,027.53元。另,【(2025)苏0509民初943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垫付职工工资117,864.50元,该款项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申报,管理人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予以确认。

综上,鑫迪公司拖欠职工债权530,892.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5年9月10日将调查结果在冬梅社区公告栏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职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七、债权异议救济途径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或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特此报告!

苏州鑫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20日

附:《苏州鑫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


苏州鑫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

截止日期:2025年10月10日 单位:元

序号

债权编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调查/申报

金额

认定

金额

待定金额

不认定

金额

备注

1

吴剑

职工债权

39,877.26

39,877.26

-

-

2

唐骏浩

职工债权

36,160.62

36,160.62

-

-

3

黄晏青

职工债权

25,619.44

25,619.44

-

-

4

焦勇

职工债权

21,629.26

21,629.26

-

-

5

贾必娟

职工债权

16,868.13

16,868.13

-

-

6

王昕奕

职工债权

19,340.61

19,340.61

-

-

7

俞骏蛟

职工债权

6,533.30

6,533.30

-

-

8

管丽

职工债权

8,387.10

8,387.10

-

-

9

葛娟

职工债权

15,385.26

15,385.26

-

-

10

尚文

职工债权

23,883.76

23,883.76

-

-

11

杨烨

职工债权

18,706.26

18,706.26

-

-

12

高焜

职工债权

5,600.00

5,600.00

-

-

13

李诗怡

职工债权

16,085.78

16,085.78

-

-

14

顾海琴

职工债权

5,600.00

5,600.00

-

-

15

邢笑笑

职工债权

35,055.72

35,055.72

-

-

16

钱景芬

职工债权

14,056.26

14,056.26

-

-

17

冯莉

职工债权

24,498.07

24,498.07

-

-

18

周彩婷

职工债权

9,161.29

9,161.29

-

-

19

张琦

职工债权

760.26

760.26

-

-

20

湛彩云

职工债权

4,584.39

4,584.39

-

-

21

刘怡春

职工债权

9,434.76

9,434.76

-

-

22

王玉平

职工债权

10,000.00

10,000.00

-

-

23

朱回珍

职工债权

8,400.00

8,400.00

-

-

24

张金凤

职工债权

8,400.00

8,400.00

-

-

25

熊端

职工债权

15,500.00

15,500.00

-

-

26

曹咪咪

职工债权

13,500.00

13,500.00

-

-

27

XD01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

职工债权

121,827.17

117,864.50

-

-

普通债权

3,962.67

-

-

28

XD02

孙若瑜

普通债权

14,360.58

13,570.22

-

790.36

注1、2

29

XD03

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保债权

48,430.34

35,107.19

-

-

普通债权

13,323.15

-

-

30

XD04

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社保债权

11,084.34

11,084.34

-

-

31

XD05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松陵税务分局

劣后债权

500.00

500.00

-

-

债权合计

609,229.96

608,439.60

-

790.36

注1:利息计算有误。

注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7.1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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