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广州市鼎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审核情况的公告
广州市鼎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徐江华: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8月5日依法受理了黄俊业对广州市鼎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5)粤01破申419号】,并于2025年8月11日指定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鼎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案号:(2025)粤01破301号】,负责鼎极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有2位普通债权人【黄俊业、北京秀健贸易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2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为人民币(略).79元。职工债权人2位【唐小霞、杨帮正】,由管理人依职权列入,涉及债权金额合计为人民币(略).25元。
管理人初审确认4位债权人债权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略).79元,其中,确认职工债权人2位【唐小霞、杨帮正】,确认职工债权金额合计为人民币(略).81元;确认普通债权人2位【黄俊业、北京秀健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普通债权金额合计为人民币(略).19元;确认劣后债权人2位【唐小霞、北京秀健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民事惩罚性赔偿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471.79元。
上述债权审核情况详见《债权审查报告》。
如鼎极公司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异议的,请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七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提出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注明对债权表中有异议债权的序号和债权人名称及异议理由,不写明异议理由及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
如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的债权人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复核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广州市鼎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管理人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略)、(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新天地中心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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