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关于同辉融资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招募评估机构的公告
各评估机构:
根据斯泰兰蒂斯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2025)沪03破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同辉融资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辉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3月21日作出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任意律师。
为提高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充分掌握同辉公司的资产状况,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同辉公司的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招募方式遴选评估机构对同辉公司破产清算案提供评估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概况
同辉公司始成立于2013年1月14日,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596号东楼名义层10楼1010室(实际层9层),统一信用代码为(略)(略)D,法定代表人为汪涌。同辉公司注册资本为(略)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同辉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汽车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管理人目前的调查了解,公司当前主要资产包括:(1)车牌额度:上海市单位非经营性客车额度142个,已过期上海市单位非经营性客车额度142个,杭州市小客车指标9个;(2)软件及商标权;(3)应收账款;(4)对外投资股权。公司其他信息可由各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自行查询。
二、资产价值评估对象及工作范围
1.按管理人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勘察、盘点和核实同辉公司资产,为确定资产处置提供参考依据。
2.针对以下公司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1)车牌额度:上海市单位非经营性客车额度142个,已过期上海市单位非经营性客车额度142个,杭州市小客车指标9个。
(2)软件及商标权。
(3)应收账款。
(4)对外投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持有的同辉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创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创(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股权)。
(5)除上述资产外,可能还需对同辉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价值评估。
3.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提交评估报告,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席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4.破产清算期间如发生对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期限届满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如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对评估机构提出的合理要求,评估机构不作调整或拒绝调整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5.须先行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将在相关财产处置完成,且经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后,予以支付。
6.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评估机构的报名条件和承诺事项
(一)报名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具备同辉公司名下可能涉及的车牌额度、软件及商标权、应收账款、对外投资股权等各项资产类型的评估资质,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2.至报名截止日,评估机构拥有5名以上的资产评估师,能够同时投入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于本项目,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与评估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在上海市有固定办事机构的优先考虑。
3.拟委派参与的评估团队现场负责人近3年内从事过至少2件破产清算案件评估的工作经验(以委托合同、评估报告正本为据)。
4.近3年有车辆、车牌额度评估工作或者破产清算评估工作经验(以委托合同、评估报告正本为据)或者融资租赁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评估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5.评估机构及团队成员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6.报名机构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拥有保密资质的机构将择优考虑。
7.报名机构应独立完成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
(二)承诺事项
1.评估机构一经选定,须尽快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开始评估工作(食宿费自理)并尽快出具评估报告初稿,并于签订委托协议后的一个月内提交正式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独立向管理人负责,保守商业秘密,恪守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坚守职业伦理,否则管理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2.报名机构承诺:依据管理人的要求及案件实际情况需要,对相关资产进行分项评估。必要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出具补充评估报告。
3.报名机构承诺: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承诺项目组成员近三年内没有与评估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报名机构应当确保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完整、合法,管理人有权对报名机构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如发现材料及内容虚假、违法或不符合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竞选资格。
四、报名材料
报名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同意参与选聘的函(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5.项目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报名机构认可本公告内容且与同辉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勤勉尽职、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的书面承诺书;
7.评估机构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项目组成员近三年内没有与评估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书面承诺书;
8.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经验或同类企业评估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破产清算工作经验、为相同或类似企业评估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评估方案、报价、时间计划、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等);
9.本项目报价函及付款方式(报价为包干价,币种为人民币,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含税费、餐饮、住宿、差旅);
10.载明经办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供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由本人签字)。
报名材料应加盖报名机构公章、骑缝章,提交纸质材料须一式两份、密封胶装。为确保文件送达管理人,建议报名机构于邮件发出后或邮寄后致电管理人确认。
五、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24时,以电子邮件发出或快递寄出报名材料的时间为准)通过机构企业邮箱向管理人发送报名材料盖章扫描件,并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或送至管理人处。对于可能与本案存在利益冲突或对于案件进程有影响的机构,管理人有权拒绝接收其报名材料。
报名截止后,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对符合本公告报名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分。本次比选不组织现场陈述,管理人将根据参选单位提交的报名资料对各报名机构进行评比,根据评分高低确定产生1个中选机构,其他机构不再书面通知。对于最终选定的机构,管理人将向上海三中院进行备案。
原则上,如报名机构总数仅为一家,且经管理人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将成为中选机构并由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备案;如唯一的报名机构报价过高或存在其他管理人认为不适合担任评估机构的情形,且与该机构充分沟通后仍未果,管理人将就相关情况报告上海三中院并再行选任评估机构,选任方式待另行通知。
六、其他
1.本公告中所列同辉公司的基本情况,供意向中介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2.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评估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和或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中选机构履职过程中发生财产、人身损害的,自行负担。
4.参与本次报名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各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工作人员:唐海馨
电话:(略)
邮箱:sarah.tang@llinkslaw.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同辉融资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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