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按照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关于督查工作的要求以及我市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署,市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全覆盖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9月1日至9月20日,督查组对34个市直部门和7个旗县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围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存量政策清理和增量政策审查情况、审查队伍建设和政策宣传培训情况以及起草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督查,并对7个旗县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挂网文件进行了线上抽查。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较为重视,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夯实了审查责任、规范了审查流程、提高了审查质量,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效较为明显。其中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能够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完善内部审查机制,明晰审查职责、审查程序和审查范围,有效提高了审查制度科学性和实操性;市财政局创新性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线下答题,市文旅广局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解读专题培训,进一步巩固了业务人员对《条例》及《实施办法》的理解认识;乌拉特后旗强化刚性约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旗政府及旗直部门挂网文件进行了抽查,目前已清理废止5件,进一步提升了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
二、存在问题
虽然各地区、各部门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已基本建立公平竞争内审机制和“初审+复审”审查流程,实质性审查工作开展到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不断显现。但仍不同程度存在短板弱项,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大部分单位虽然建立内部审查机制,但未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审查机制,完善审查主体、审查责任、审查流程等重点内容,一定程度上存在审查前置环节落实不严、审查责任压实不紧、审查范围覆盖不全、会审程序执行不规范,导致政策措施应审未审而出台,不利于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落实。各旗县区虽然建立了定期抽查制度,但个别旗县区对本级相关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定期抽查、专项督查不够,对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二)增量措施审查还不够严格。部分单位将审查对象限定为规范性文件,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排除在外;个别单位开展审查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单位提交会审的政策措施看,还普遍存在从事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人员专业程度不高,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适用把握不够好,自审质量不够高,政策措施把关不够严的问题。在抽查中发现,个别部门对增量政策把关不严、审查程序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存在应审未审、审查遗漏以及未提请会审法定程序的问题,出台了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经提醒敦促,目前该政策措施已废止。
(三)存量政策清理还亟待加强。个别旗县区和市直部门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还不够彻底、清理范围还不够全面,对清理标准把握不够精准,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没有进行全面梳理、起底清理、应清尽清,同时普遍存在对存量政策措施清理的结果未对外及时公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提高全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的成效。如个别部门经提醒敦促后,仍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竞争政策的重大隐患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以及在抽查中发现部分旗县区出台的扶持奖补领域的政策措施,普遍存在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核心思想及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对标落实,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提高做好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担当、落实责任,严格审查增量、加快清理存量、遵守会审规则、狠抓抽查制度落实,坚决打破部门利益,清除市场壁垒,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部门要切实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健全完善内部审查机制,不断优化审查方式、完善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责任,确保审查工作扎实开展。市直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两审”工作机制,完善“自我审查+协助审查+会同审查”分级审查工作模式,严把“初审+复审”重要关口,做到应审尽审、审无遗漏、规范审查。各旗县区要强化刚性约束力度,加大政策措施抽查和督查力度,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予以约谈通报,大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走深走实。
(二)规范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审查标准和保障措施,按照《条例》中“19条不准”和“4个兜底条款”的要求,全面落实内部审查“四把关”、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政策措施清单管理等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发生。特别是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要严格对照《条例》规定,主动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审,履行法定程序,推动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落细。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未征求相关市场主体意见的,一律不得印发和实施。
(三)做好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存量政策措施的制定情况,对已出台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全面排查,逐一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如有违反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确保整改到位。特别是在抽查中发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尽快予以废止或修订,年底前对未完成整改的部门将在绩效考核反向扣分中予以扣除相应分值。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应审未审、审查表填写不规范、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认真进行核查整改,找准症结、剖析原因,确保以点带面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四)全力提升审查能力和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标准明晰、程序完备、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查制度体系,确保审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要积极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训,配齐配强审查力量,全面提升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准确把握审查流程、审查标准、审查内容、例外规定等内容,提高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质量。
巴彦淖尔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5年10月14日
(联系人:贾方舒,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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