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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公告正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粤03破申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桦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盛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粤03破40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成立后,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桦盛投资公司职工债权。根据管理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网页查询到的信息,结合桦盛投资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工资表及欠薪员工明细表等资料,桦盛投资公司可能欠薪的职工为雷洋、付强、陈大明。

鉴于雷洋已于2022年3月离职,付强、陈大明均已于2021年11月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雷洋、付强、陈大明应当于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但雷洋、付强、陈大明至今未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此外,管理人已向桦盛公司及各位职工发函调查,但仍未获得相关时效中止或中断的回复或证据。因此,雷洋(身份证号码:230******049)、付强(身份证号码:220******319)、陈大明(身份证号码:220******01X)不对桦盛投资公司享有职工债权,本案无职工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七日。

若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关凭证。经管理人更正后职工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应当自清单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同意管理人列示清单。

特此公示。

深圳市桦盛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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